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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將其所有 A 地出賣於乙並交付使用,但於未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前,甲在乙不知情下,另將 A 地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甲與丙間之借款。嗣後,甲仍完成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地既已交付於乙,乙因此取得其所有權
  • B 甲另為丙設定 A 地抵押權之行為係無權處分,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之乙
  • C 甲為丙設定 A 地抵押權行為有效,但乙得主張丙之抵押權對其不生效力
  • D 甲為丙設定 A 地抵押權行為有效,乙經移轉登記取得 A 地所有權後,丙之抵押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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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法律規範中,『把土地交給對方使用』與『在政府機關完成登記』,哪一個動作才是法律上確認誰有權利在土地上設定負擔(如抵押權)的終極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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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物權變動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對於登記生效要件主義(民法第 758 條)的理解。在法律上,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即便甲已將 A 地交付(Possession)給乙使用,但在登記名義移轉前,甲在法律上依然是該地的合法處分權人。

物權登記的效力與處分權

你之所以能做出正確判斷,是因為你洞察到甲將 A 地抵押給丙時,甲依然是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因此該設定行為屬於有權處分且完全有效。由於丙的抵押權已先行合法登記,根據物權之追及效力(Traceability of real rights),抵押權並不因不動產所有權嗣後移轉給乙而受影響。乙雖然最終取得所有權,但其取得的是一個「存有抵押權負擔」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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