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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物權,何者不得為無償?
  • A 普通地上權
  • B 農育權
  • C 典權
  • D 不動產役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這四個物權的法律定義:其中有三個權利,法律描述的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並沒有強制提到必須拿錢交換;但剩下的一個權利,在法條的第一句話就開宗明義提到必須先「支付一筆金額」才能取得,否則這種關係在法律上就根本不能被稱作該名稱。你能找出是哪一個權利在「定義」上就與金錢支付密不可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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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物權法中關於「成立要件」的核心觀念!這題考驗的是對於各類定限物權(Limited Property Rights)法律性質的辨析,你能迅速排除其他干擾項,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

典權成立的構成要件

在民法物權編的設計中,多數物權如普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法律定義上並未強制要求必須支付對價。換言之,這些權利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為「有償」或「無償」。然而,典權(Right of Dian)在法律本質上極為特殊。依據《民法》第 911 條的定義,典權是指「支付典價」而占有他人之不動產,並進行使用與收益。這裡的「支付典價」不僅是實務運作的常態,更是法律上的構成要件;若缺乏典價的交付,該物權便無從成立。這種具備強烈融資色彩的物權,其「有償性」是法定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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