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將所有之 A 畫出租於乙,並未授與乙任何權限。詎料,乙竟以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該畫交付於丙。甲訴請丙返還 A 畫,丙為善意取得之抗辯,經法院認定,丙因重大過失不知乙無讓與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為 A 畫所有人
  • B 丙未善意取得 A 畫所有權
  • C 甲與丙共有 A 畫之所有權
  • D 甲已經喪失 A 畫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法律在保護「交易安全」與「原主人權利」之間必須取得平衡。如果一個人在購買昂貴物品時,連最基本的確認義務都沒盡到(例如對於顯而易見的疑點完全視而不見),法律是否仍應為了保障這筆交易,而強行剝奪原主人的財產權呢?你可以從受讓人對事實的「認知品質」來思考,判斷其是否值得被法律特別保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事實!這題測驗的是動產物權變動中極為核心的**善意取得(Bona fide acquisition)**制度。在法律實務中,當讓與人(乙)無權處分他人物件時,受讓人(丙)是否能取得所有權,關鍵在於其是否符合《民法》第 801 條與第 948 條的法定要件。

善意取得的消極要件

本題的勝負手在於丙的「主觀狀態」。雖然丙主觀上不知道乙無權處分,但法律對動產善意取得的保護設有門檻。根據《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受讓人若「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即不適用善意取得的保護。既然法院已認定丙具有重大過失,丙便無法依善意受讓制度取得 A 畫所有權,該畫之所有權仍歸屬於原所有人甲。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買賣契約之效力與債務不履行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