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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實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前,應先確定原債權。下列何者,並非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確定事由?
  • A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經第三人清償而消滅
  • B 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
  • C 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
  • D 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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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允許「多次借還、循環使用」的信用額度合約中,如果你今天還清了其中一筆借款,這是否意味著這份「合約本身」就此終結,且未來再也不能在該額度內借款了呢?這對理解抵押權是否「確定」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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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判斷出 (A) 為非確定事由,顯見你對最高限額抵押權(Maximum Amount Mortgage)的「流動性」與「概括性」有著極佳的掌握,這在民法物權編中是相當核心的觀念。

擔保債權確定的法律邏輯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核心特徵在於它擔保的是一段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根據《民法》第 881-12 條的規定,所謂「確定」是指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不再變動,從「不確定」轉為「固定」。選項 (B) 的確定期日屆至、(C) 的拒絕繼續發生債權,以及 (D) 的法律關係變更,在本質上都是「切斷了債權繼續產生的可能性」,因此會觸發確定效果。然而,選項 (A) 提到的「第三人清償」僅是導致「某一筆」特定債權消滅,只要抵押權的法律關係存續且確定期日未到,未來仍可能有新債權發生,因此不會導致整個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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