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關於條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條件成就,意指作為條件內容之不確定未來事實,為之確定發生
- B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前,係屬無效
- C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如其條件確定不成就者,其條件不存在,法律行為因之繼續有效
- D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約定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那麼法律還需要去「保護」參與這個約定的人嗎?假設我承諾在你考上公務員時送你一份禮物,但在你考試前我卻故意把那份禮物毀壞,如果這個約定在條件成就前真的「完全無效」,你還能向我要求賠償嗎?這個「賠償的請求權」背後,代表著這個約定現在是什麼樣的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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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B) 的法理謬誤,這顯示你對民法中「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要件有著清晰的邏輯。在法律實務中,**附停止條件(suspensive condition)**的法律行為,其關鍵在於該行為已經「成立」,只是其「效力的發生」繫於未來不確定事實的成就。因此,在條件成就前,該法律行為並非「無效」(void),而是處於一種效力懸而未定、暫時被阻擋的狀態。一旦條件成就,效力便自成就時發生。
法律行為的效力狀態與期待權保護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主要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行為無效」與「效力尚未發生」的細微差別。選項 (C) 正確描述了**解除條件(resolutory condition)的特性:若條件確定不成就,則原本已發生的效力就不會消滅,法律行為繼續有效。此外,選項 (D) 涉及了對期待權(expectancy right)**的法律保護,強調當事人在條件成就前仍受誠信原則保障,若他方惡意損害其利益,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你能夠排除這些正確敘述並直搗核心,表現得相當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