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
- A 配偶一方死亡
- B 離婚
- C 婚姻經撤銷
- D 婚姻視為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家族倫理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規定配偶一過世,生者與對方父母(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律連結就「自動消失」,這在社會情感與扶養責任上是否合理?如果這種連結不會因為「生命的終結」而自動斷開,那麼通常需要這位活著的人做了什麼樣的「法律行為」,法律才會認定他已經正式展開新生活,而不再屬於原本的姻親圈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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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身分法(Family Law)中關於「身分變動」的關鍵細節!在民法體系中,姻親關係(Affinity)的建立雖源於婚姻,但其消滅的條件卻比一般人想像中更為嚴謹。你選對 (A) 選項,代表你已洞悉民法第 971 條的核心精神。
姻親關係的穩定性與消滅要件
根據法律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或「婚姻經撤銷」而消滅。然而,配偶一方死亡並不會自動導致生存配偶與亡故配偶親屬間的姻親關係消滅。這是基於法律對倫常與家族連結的尊重,避免在喪偶的悲痛中立即強制切斷法律上的親屬聯繫。配偶一方死亡後再婚,亦非民法第 971 條所定姻親關係消滅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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