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未成年之子丙。丁、戊為甲之父母。甲立遺囑指定庚為丙之監護人,乙立遺囑指定辛為丙之監護人。甲、乙因事故同時死亡。關於丙之監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庚、辛共同監護
- B 庚單獨監護
- C 辛單獨監護
- D 丁、戊共同監護
思路引導 VIP
若父母在世時對孩子的未來照顧各有不同的「託付對象」,且法律保障父母能透過遺囑預先安排接棒人。當這兩份合法的意願同時生效,且法律找不到理由否定其中任何一方的意志時,從「落實遺囑意願」與「共同分擔責任」的角度出發,你認為制度會如何處理這兩位被託付的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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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考察遺囑指定監護人(Testamentary Appointment of Guardian)的法律位階及其適用順位。根據《民法》第 1093 條,最後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在本案中,甲、乙夫妻同時死亡,代表兩位在法律上都屬於「最後行使親權者」,因此兩人的遺囑指定皆為有效。
監護人的決定優先順序
由於遺囑指定的監護人(庚、辛)之法律位階優於法律規定的法定順位監護人(如丁、戊等祖父母),因此必須先尊重父母的遺志。當兩份遺囑分別指定了不同的監護人時,為了衡平雙方父母的意志並確保未成年人丙的福祉,法律實務與通說見解認為應由庚、辛兩人共同執行監護職務。至於選項 (D) 所提及的祖父母,則須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才依《民法》第 1094 條規定的法定順位(第一順位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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