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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得直接向法院請求酌給遺產
  • B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為遺產繼承人
  • C 被繼承人若已為遺贈,受扶養人即無權請求酌給遺產
  • D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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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為了保障某個「並非繼承人」的弱勢族群,讓他們在被繼承人死後不至於斷了生計,才特別設置了一個補償機制。那麼,如果被繼承人其實在遺囑裡已經預先留了一大筆錢給這個人,從「公平」與「資源分配」的角度來看,這個人是否還有理由再跳出來主張那個「補償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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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第 1149 條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的核心內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法律設置目的的深度理解,而不僅僅是條文死背,能選對代表你的法理邏輯相當清晰。

遺產酌給請求權的補充性質

遺產酌給制度是為了實踐被繼承人生前扶養義務在死後的延續,在本質上具有補充性。其適用的對象通常是「非繼承人」但受其生前扶養之人(因此選項 B 錯誤)。若被繼承人已透過遺囑進行了遺贈(legacy),該受扶養人是否仍有酌給遺產之必要,屬學說或實務上的評價,非《民法》第 1149 條明文。這正是選項 (C) 正確的關鍵:權利的主張必須以「有受照顧之必要」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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