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死亡時,不知何人得繼承其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由甲之鄰居乙,通知親屬會議
- B 親屬會議應於 3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 C 遺產管理人丙就職後,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3 個月以上之期間,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
- D 丁出而承認繼承,能確定丁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丙應將遺產移交於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管理權源」的角度思考:當我們在法律上為一個「暫時不確定是誰的財產」設定一個代管者時,這個代管者的任務是永恆的嗎?如果那個財產原本期待的主人出現了,且證明了其合法身分,此時這個「代管關係」在邏輯上應該會產生什麼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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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無人承認繼承」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難度屬於 Medium,其精準地測試了同學對於《民法》繼承編中關於遺產清理程序的細節記憶,包含期間限制與最終法律效果,稍有不慎就容易落入陷阱。
遺產管理權的終結與移交
本題的核心在於確認**遺產管理人(estate manager)**的本質。當被繼承人(deceased)死亡而繼承人有無不明時,設置管理人的目的在於保存財產、清償債務並尋找繼承人。因此,一旦有繼承人出面承認繼承並經確認身分無誤,管理人的任務即告完成。根據法理與實務運作,管理人理應將受託管理的財產移交給真正的權利人,這正是選項 (D) 所描述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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