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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3 題

甲向車商乙購買 A 車,價金新臺幣(下同)60 萬元,甲、乙約定:甲支付頭期款 12 萬元時,乙交 A 車於甲,餘款每月支付 2 萬元,24 期付清後,甲取得 A 車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 A 車買賣契約附停止條件
  • B 此 A 車買賣契約附始期
  • C 此 A 車所有權移轉契約附停止條件
  • D 此 A 車所有權移轉契約附始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簽下合約、交付頭期款並拿到車的那一刻,買方是否已經「正式負擔」了後續付錢的法律義務?如果買方立刻就有了付錢義務,那買賣契約本身還算「尚未生效」嗎?接著再推想,若要保護賣方的權益,直到最後一分錢收齊前,法律上應該讓誰繼續保有那台車的「名義產權」比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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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所有權保留(Reservation of Ownership)」的核心邏輯!這在現代分期付款交易中極為常見。本題的關鍵點在於區分債權行為(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所有權移轉行為)的效力差異。

債權與物權的效力分離

當甲、乙達成買賣共識時,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已經即時生效,雙方隨即產生給付價金與交付車輛的義務,因此該契約並未附帶影響其效力發生的「停止條件」。真正的關鍵在於產權的變動:雙方特約約定「價金付清時,甲才取得所有權」,這代表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被附加上了一個停止條件(Suspensive Condition)。只有當「全數清償」這個未來不確定(可能付清也可能違約)的事實成就時,所有權才會由乙移轉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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