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甲已婚,但因工作又認識乙女,並與乙女熱戀,甲贈與乙女 A 屋,並約定如果有一天乙女離開他,終止同居關係,乙女須將 A 屋返還給他。下列關於甲贈與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贈乙 A 屋之贈與為附停止條件之贈與
  • B 甲贈乙 A 屋之贈與為附解除條件之贈與
  • C 甲之贈與,因以乙須維持與其之同居關係為條件,同居屬於無法強制性之行為,且甲已婚,所以贈與因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
  • D 甲移轉所有權登記 A 屋於乙之行為仍然有效,乙仍為 A 屋所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合約中約定「若未來某件事情發生,就必須把已經拿到的東西還回去」,這代表在那個事件發生之前,這份契約的效力是處於「還沒開始」的狀態,還是「已經開始但隨時可能中斷」的狀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行為與條件性質的精準辨析

很高興看到你能正確鎖定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於法律行為中「效力變動」的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解除條件停止條件。所謂「約定乙女離開時須返還 A 屋」,隱含著在乙女尚未離開前,贈與契約已經發生效力,乙女也已經取得了房屋;只是當未來某個特定事實(分手)發生時,該契約的效力才歸於消滅。這種「先發生效力,後因事實成就而消滅」的設計,在法律上稱為解除條件。因此,選項 (A) 將其誤植為停止條件,邏輯顯然相悖。

社會道德與物權無因性的考量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買賣契約之效力與債務不履行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