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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7 題

A 賣場販售進口莓果,經檢驗證實遭受病毒污染,A 之雇員甲未即時下架該批受污染莓果,並將其中一包莓果販售予消費者乙。乙不知污染情事,食用莓果後,遭受病毒感染,身體健康及器官因此受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依民法第 28 條有關法人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向 A 請求連帶賠償
  • B 乙得依民法第 184 條有關侵權行為之規定,向 A 請求損害賠償
  • C 乙得依民法第 184 條之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D 乙得依民法第 188 條有關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向 A 請求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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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概念中,「代表公司的決策者(董事)」與「在公司基層服務的員工」,兩者與公司之間的關係是否有什麼不同?當這兩種人分別在執行工作出錯時,法律會將誰的行為直接視為「公司自己的行為」,又將誰的行為視為「只是替公司辦事的人所犯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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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本題的陷阱!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法人侵權行為中「董事(代表)」與「受僱人」在法律適用上的本質區別。你能夠冷靜區分民法第 28 條與第 188 條的適用對象,顯示你對民法主體與侵權法體系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法人代表與受僱人的法律分際

在法律邏輯上,民法第 28 條(法人代表之侵權責任)僅適用於「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在本案中,甲的身分明確標註為「雇員」,其法律地位僅為受僱人而非法人組織的「大腦」或代表。因此,當甲因疏忽未下架受污染莓果時,乙應依據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侵權責任)要求 A 賣場負連帶賠償責任,而非引用針對董事職務行為的第 28 條。這正是選項 (A) 敘述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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