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關於懸賞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必為無償行為
- B 得為優等懸賞廣告
- C 乃為一法律事實
- D 乃契約行為之一種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公開承諾,只要有人能完成他指定的某件特定任務,他就會給予相對應的報酬時,這段關係中是否存在著「利益的交換」?如果這筆報酬是為了換取他人的勞務或成果,這種行為在性質上比較接近「無條件的贈與」,還是「有代價的交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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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顯示你對債法中意思表示的定性有著清晰的掌握。
懸賞廣告的法律定性與對價關係
關於懸賞廣告(Public Reward)的法律性質,自《民法》第 161-1 條修正後,我國立法體例已確立其為「契約行為」。既然是契約,通常涉及雙方利益的交換:廣告人給付報酬是為了獲取特定的成果(如尋回失物或獲得優等作品),而相對人則是透過完成行為來換取報酬。這種具備對價關係的特質,使其性質上屬於**有償行為(Onerous act)**而非無償。選項 (A) 斷言其「必為無償」顯然與法理相悖,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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