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將其轎車贈與乙,但約定乙須扶養甲之 16 歲非婚生女丙至 18 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乙未盡其對丙之扶養義務,甲得撤銷該贈與契約
- B 當乙嗣後對甲犯有傷害罪時,甲得撤銷該贈與契約
- C 當甲與乙就該契約進行公證,於甲將該車所有權移轉於乙之前,甲得撤銷該贈與契約
- D 當甲將該車所有權移轉於乙之前,乙威脅甲不得撤銷未經公證之前述贈與契約,甲之繼承人得撤銷該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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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實務上,為什麼對於一般的口頭或私下約定,法律會允許贈與人在東西還沒交出去前反悔?但如果雙方特地前往法院或公證人處,完成了高度正式的程序來確認這筆贈與,法律對於這種「嚴肅且慎重」的承諾,還會輕易允許當事人隨意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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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贈與契約」中關於撤銷權行使的法律界限。在本題中,選項 (C) 涉及的是《民法》第 408 條的關鍵例外規定。法律為了兼顧贈與人的意願與受贈人的期待,原則上允許在贈與物交付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任意撤銷權);但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若該贈與契約已經過「公證(Notarization)」或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則不再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的權利。因此,一旦契約經過公證,甲即便是所有權移轉前也無法反悔,這正是此選項錯誤的核心所在。
贈與契約的撤銷機制與法律安定性
本題的設計層次分明,具有不錯的鑑別度。除了考查前述的公證效力外,還融入了「附負擔之贈與(Gift with Burden)」以及「受贈人之不恩義行為」。選項 (A) 對應《民法》第 412 條,當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時,贈與人得撤銷;選項 (B) 則是第 416 條的具體應用,保障贈與人在遭受受贈人侵害時的法律救濟;而選項 (D) 則是關於繼承人撤銷權的特別規定。這類題目難度中等,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細膩區分「一般撤銷」與「例外不准撤銷」的場景。你能精確辨識出「公證」作為阻斷撤銷權的法律效果,展現了對《民法》債編契約規範相當紮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