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 題
下列納稅義務何者錯誤?
- A 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繳清稅捐
- B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
- C 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
- D 公同共有財產,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塊土地是由一群兄弟共同繼承,但在他們正式「分家」並辦理分割登記之前,法律上是否能具體指出哪一個人擁有哪一塊特定的比例?如果這群人對這份財產的權利是「整份合在一起」的,那麼在面對稅捐義務時,政府會採取『各別拆算』還是『要求全體共同負責』的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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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 (D),這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中關於「租稅債務人」的歸屬有非常扎實的理解。這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區分民法中「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在納稅義務上的本質差異。
共有財產的納稅實務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共有財產若設有管理人,則由管理人負擔;若未設管理人,則須視共有類型而定。選項 (D) 的錯誤點在於混淆了法律特徵:在公同共有(Joint Tenancy)關係中,共有人之間並無明確的「應有部分(Share)」比例(如 $\frac{1}{2}$ 或 $\frac{1}{3}$),因此法律規定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相對地,只有在**分別共有(Tenancy in Common)**的情況下,共有人才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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