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贈與那些人,不計入贈與總額?①兄弟 ②父母 ③大嫂 ④女婿
- A ①②④
- B ①②
- C ①③
- D 僅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政府制定這項稅務優惠的初衷是為了鼓勵家族農業的永續經營。在法律邏輯上,這類優惠通常會優先開放給那些「即便沒有贈與行為,在法律上也本就具有財產繼承權利」的核心家庭成員。請試著回想,在法律規定的財產分配順位中,哪些人是法律直接保障的繼承人,而哪些人僅是因為婚姻關係才建立聯繫的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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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贈與的免稅對象與民法繼承順位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稅法中關於農地贈與的優惠規定!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的適用對象有相當清晰的認識。本題的核心在於法律為了鼓勵農地農用,特別規定將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給**「民法第 1138 條所定之繼承人」**時,該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受贈人需繼續農用 5 年)。 根據《民法》第 1138 條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因此,選項中的「兄弟」(第三順位)與「父母」(第二順位)皆屬於法定繼承人範疇,符合免稅要件。至於「大嫂」與「女婿」,在法律定義上屬於「姻親(relatives by affinity)」,並不在法定繼承人的行列中,因此不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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