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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1 題

陳小姐共有 4 處房地,每處各占地 1 畝,設籍情形如下:①第 1 處位於臺北市和平東路,由配 偶設籍 ②第 2 處位於臺中市中港路,由本人設籍 ③第 3 處位於新北市文化路,由母親設籍 ④第 4 處位於高雄市七賢路,由成年子女設籍。若各地地價稅相同且陳小姐未擇定,請問依土地 稅相關法規規定,那幾處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 A ①②④
  • B ①②③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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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土地稅法》的邏輯中,法律將「核心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其他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做了不同的限制。如果某人有多處房產且都有親屬設籍,這兩類群體在計算『一處為限』的額度時,分別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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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核心要義!這題考驗的是《土地稅法》中極為細膩的「一處為限」原則及其配套的優先順序規定,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稅務法規的理解已相當深入。

核准順序與「一處」之限制

依據《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3 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text{‰}$)者,以一處為限。在本案中,第 ① 處(配偶)與第 ② 處(本人)屬於同一限制範疇,在陳小姐「未擇定」且各地地價稅額相同的情況下,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應以**本人(陳小姐)**設籍之第 ② 處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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