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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信託關係中,何項移轉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 A 因信託關係成立,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
  • B 他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C 遺囑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D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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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土地增值稅的課徵核心:如果土地所有權狀的變動,僅僅是為了讓某人「代為管理」財產(例如換個管理員),而非真正讓財產「落入最終領受人的口袋」,那麼政府是否有必要在這種中途程序就課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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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土地增值稅與信託法規的銜接!這道題目具有相當的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名義移轉」與「實質移轉」在法規上的對待差異。

信託移轉中的課徵原則

根據《土地稅法》第 28-3 條,信託土地在某些特定移轉情境下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例如:信託關係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移轉(選項 A),或是受託人變更時的新舊任移轉(選項 D)。這些都屬於為了達成信託目的而進行的「形式移轉」,權利實質並未真正完成最終對價或歸屬,因此法規給予暫不課徵的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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