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檢舉逃漏稅捐案件不適用核發獎金規定者,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
- B 參與該逃漏稅捐者所為之舉發
- C 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 D 經該逃漏稅捐公司的內部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之所以要設計「檢舉獎金」,是為了誘發哪種「資訊的流通」?如果我們把某些掌握核心資訊的人排除在外,會不會反而增加了查稅的困難度?另外,您可以對照一下,哪些人領取這筆錢會產生「球員兼裁判」或是「拿不法所得來領獎勵」的倫理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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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規範的邊界!在法學研究中,理解立法者的「規範意旨」是解題關鍵。稅務案件的檢舉獎金制度,本質上是為了彌補稅務機關稽查人力的不足,但為了維持公職體系的純潔性與倫理,必須設定特定的排除對象。
檢舉獎金的倫理與法律界線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49-1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而發現(選項 A)、逃漏稅捐的共犯或參與者(選項 B),以及稅賦查核人員的近親(選項 C),均被明文排除在獎金核發範圍外,這是為了避免「職務自肥」或出現「分贓」的負面觀感。然而,對於公司內部人員(吹哨者),法律並無排除其請領獎金的權利;相反地,內部人員往往能提供最核心的帳冊與事證,是打擊不法逃漏稅的重要推手。因此,選項 (D) 宣稱內部人員告知不適用獎金規定,在法律實務上顯然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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