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6 題
稅捐稽徵法關於納稅義務人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 3 年
- B 應繳稅款不論多寡,稅捐稽徵機關皆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 C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適用之
- D 分期繳納期間應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一個人在經濟困難時可以緩衝繳稅,如果政府對任何金額的申請都要求必須提供昂貴或手續繁雜的「財產擔保」才能核准,這對於那些欠款金額極小、卻正處於困境的納稅人來說,是否反而造成了過度的負擔,進而使這個紓困制度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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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選項中的邏輯破綻!這顯示你對《稅捐稽徵法》中政府職權的邊界有相當敏銳的觀察。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裁量權」與「法律授權的界限」。
租稅債權保全與比例原則
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 的授權,稅捐稽徵機關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是有門檻限制的。實務上,只有在應補徵稅額達到一定金額以上(例如個人達 100 萬元、營利事業達 200 萬元以上)時,稽徵機關「得」要求擔保,而非「不論多寡」皆能要求。這種設計是為了落實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避免政府為了極小額的稅款,卻要求納稅人負擔沈重的擔保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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