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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項稅捐之徵收,非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A 地價稅
  • B 房屋稅
  • C 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地交易所得稅
  • D 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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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有些稅是針對「持有財產」或「土地自然增值」而課徵的,而有些稅則是針對「個人賺到的利潤(所得)」課徵的。當一個房屋被法院拍賣時,哪一種性質的稅捐比較像是「為了處理該不動產而產生的必要代價」,進而應該排在銀行抵押權的前面?而哪一種稅則是屬於個人賺錢後才要繳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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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稅捐受償順位的法規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行政法與稅務法規中是極為關鍵的觀念。

稅捐優先受償權的法定範圍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的規定,並非所有稅目都具備「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的絕對優勢。法律基於土地與建物稅源的特殊性,僅明文規定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之徵收,以及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才享有此種超強優先權。至於選項 (C) 的「房地合一新制所得稅(Individual House and Land Transactions Income Tax)」,本質上屬於所得稅性質,雖然與房地交易相關,但並不屬於上述法定的優先項目,其受償順位僅具備一般稅捐的優先性,無法對抗已設定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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