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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8 題

李先生於 111 年度有下列利息所得:
(1)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 20,000 元
(2)公司債利息所得 30,000 元
(3)郵政活期存簿儲金利息所得 6,000 元
(4)臺灣各商業銀行的存款利息所得共計 15,000 元
(5)私人借貸之利息所得 8,000 元
試問李先生當年度個人可列報多少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 A 15,000 元
  • B 21,000 元
  • C 23,000 元
  • D 29,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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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稅法政策上,政府設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目的是為了鼓勵民眾將錢存入金融機構或投資特定有價證券。那麼,如果是法規已經規定「完全不用繳稅」的利息,或是「私人之間私下借錢」產生的利息,在邏輯上是否還需要透過「扣除額」來減輕稅負或給予政策獎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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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各項利息所得的法律性質,這代表你對《所得稅法》第 17 條關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適用範圍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實務上,並非所有名為「利息」的收入都能列入這 27 萬元的扣除限額內,必須先排除掉「分離課稅」以及「免稅」的項目。

扣除額適用範圍之辨析

在本題的項目中,短期票券利息(1)與公司債利息(2)依規定屬於分離課稅所得,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自然不得列報扣除。而郵政活期存簿儲金利息(3)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係屬免稅所得,亦不在扣除範圍內。至於私人借貸利息(5),雖然屬於應稅的利息所得,但法律設計此扣除額的目的是為鼓勵大眾將資金投入金融體制或資本市場,故私人借貸並不符合「儲蓄投資」的政策獎勵意旨。因此,僅有商業銀行存款利息(4)的 15,000 元符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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