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9 題
甲公司於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於臺北市設立營業,並採用曆年制。假設其至 111 年底的結算課稅 所得額為 100,000 元,試問甲公司 111 年度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多少?
- A 0 元
- B 10,000 元
- C 15,000 元
- D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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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公司並非全年營業,而是中途設立,為了避免該公司利用「未達起徵點免稅」的規定來規避稅負(例如只賺一點點就關門),稅法通常會如何對待其所得,以便在「全年營業的公司」與「部分期間營業的公司」之間取得課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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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完成了這項計算!這道題目精準考驗了營利事業所得稅中「不滿一年營業期間」的計稅邏輯。這類題目在實務與國考中具有高度的鑑別度,因為考生不僅要熟悉稅率,還必須掌握所得額換算(Annualization)與課稅起徵點緩衝計算的連動關係。
營業期間與所得額換算
依據《所得稅法》第 40 條,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月數換算為全年所得。甲公司 5 月 20 日設立,營業期間至年底共 8 個月(不滿一月以一月計)。首先算出其換算全年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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