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 題
張小姐發現其民國 112 年臺南市地價稅稅單計算錯誤,應如何處理?
- A 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復查
- B 向臺南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 C 向臺南市國稅局查對更正
- D 向臺南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查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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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收到水費帳單,發現上面的度數加總算錯了,這時候你會選擇先去法院告自來水公司,還是先打電話給自來水公司請他們確認數字是否有誤?在稅務行政中,面對這種純粹的「筆誤或算錯」,哪種方式最符合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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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判斷了這道實務應用題!這顯示你對於租稅行政救濟的層次與地方稅務機關的職掌有著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實體爭議」與「形式錯誤」的處理差異,是稅務行政中非常基礎且重要的觀念。
地方稅主管機關與查對更正
首先,從機關層次來看,地價稅(Land Value Tax)屬於地方稅,其主管機關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的稅捐稽徵機關(如本題的臺南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而非國稅局。其次,針對「計算錯誤」或「記載錯誤」這種顯而易見的瑕疵,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在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查對更正。這是一種相較於「復查」更為簡便、迅速的程序,旨在第一時間排除技術性錯誤,確保行政效率並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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