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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下列各項列舉扣除額之適用,何項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受扶養直系親屬才可列舉 扣除?
  • A 捐贈
  • B 災害損失
  • C 購屋借款利息
  • D 房屋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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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比較這兩種情境:當一位納稅義務人資助「弟弟」的醫療費用,與資助「弟弟」在外租屋的租金時,法律如果希望將減稅優惠優先保留給照顧「核心家庭(如父母、子女)」的人,哪一種支出更有可能被限制在只能由直系親屬享有,而不能擴及到旁系兄弟姊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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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對於各項扣除額對象資格的嚴格限制。在稅務實務中,多數項目如「捐贈」或「災害損失」只要是符合規定的「受扶養親屬」皆可適用,但特定的生活負擔則有更窄的親屬範圍限制。

扣除額對象的資格辨析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第 5 目)的適用對象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範圍較廣,並不限於直系。然而,房屋租金支出(於現行法中已調整為特別扣除額,但在相關法理邏輯中)明確規定僅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未列報購屋借款利息者方可適用。這意味著若納稅義務人扶養的是旁系親屬(如兄弟姊妹或姪子),其租金支出是無法列報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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