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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居住者個人及營利事業持有發票日在民國 99 年之後的短期票券,其利息 所得應如何課稅?
  • A 個人按 10%稅率分離課稅;營利事業按 15%稅率分離課稅
  • B 個人按 10%稅率分離課稅;營利事業按 20%稅率分離課稅
  • C 個人按 10%稅率分離課稅;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D 個人按 15%稅率分離課稅;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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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希望企業的各種收入(包含本業與投資利息)都能真實反映其整年度的獲利能力,進而計算出最公平的應納稅額時,你認為將利息所得「獨立出來課一個固定低稅率」與「併入公司總收入一併計算」,哪一種做法比較符合『量能課稅』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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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所得稅法》中關於短期票券利息課稅的核心變革。你能從選項中辨識出營利事業與個人在課稅方式上的重要差異,顯示出你對我國稅制演進與所得分類有著相當扎實的基礎。

短期票券課稅制度的演進

本題的關鍵點在於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的法規修訂。針對我國居住者個人,短期票券利息採用 10% 的扣繳率分離課稅(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但對於營利事業而言,為了落實所得歸戶並防堵透過票券交易規避稅負,法律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以短期票券等從事附條件交易,其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的利息所得,應扣繳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1)。雖然給付時仍會預先扣繳 10%,但該扣繳稅款僅具「預付」性質,最終須在年度結算時抵繳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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