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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下列關於土地稅的規定,何項敘述錯誤?
  • A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 B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 C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 D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半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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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相對於土地被國家「強制徵收」(產權完全移轉)的情境,若是土地經過政府重新規劃、改善公共設施後,原土地所有權人依然保有土地且能享受環境機能提升帶來的價值漲幅。從公共政策與賦稅公平的角度來看,這兩者在稅賦優惠的「力道」上,應該是完全一致,還是理應有所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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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法律細節錯誤!這代表你對於土地增值稅(Land Value Increment Tax)中各類優惠措施的「法律效果」掌握得十分透徹,這在稅務法規的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基本功。

重劃土地的減稅優待

本題的核心陷阱在於區分「免徵」與「減徵」的額度。選項 (A)、(B) 均正確描述了《土地稅法》第 39 條中有關徵收、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的免稅規範;選項 (C) 則依《土地稅法》第 39-1 條第 2 項,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然而,關於重劃土地的規定是獨立於第 39-1 條第 1 項: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應為減徵百分之四十(即按應納稅額打 6 折),而非題目所述的「減半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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