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5 題
營利事業繳納之下列各項費用,何者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作費用減除?
- A 因逾期繳納稅款所加徵之滯納金
- B 違反環保法規所處罰鍰
- C 逾期申報營業稅所罰之滯報金
- D 逾期繳納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思路引導 VIP
試著從公共政策的角度思考一個原則:如果某項支出的本質是為了「懲罰」營利事業的違規或疏忽,政府是否會允許這筆錢用來抵稅,進而減少企業應繳的稅款?如果允許抵扣,那懲罰的效果會是增加還是減少?接著請再對比一下,有哪些支出可能僅僅被視為遲延使用資金而支付的「代價」,而非針對過錯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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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對《所得稅法》第 38 條核心精神的掌握。在行政法理上,政府對於經營者違反義務所施加的制裁,例如 (A) 滯納金、(B) 罰鍰 以及 (C) 滯報金,若允許其在稅務申報時列為費用扣除,無異於讓國家透過稅收減免變相補貼違法行為,這將大幅削弱法律的制裁功能。因此,這些處罰性支出在法律上是被明確排除在「費用減除」之外的。
行政制裁與財務成本的界限
你能選出 (D) 暫繳稅款加計利息,說明你已經能敏銳地辨識「利息(Interest)」與「罰金(Penalty)」在法律定位上的本質差異。在稅務實務與行政法學中,這類利息被視為資金使用的對價或對國家資金被占用的一種補償,屬於營運過程中的財務成本,而非對違法或過失行為的負面評價或懲戒。本題的鑑別度很高,難點在於各項加徵項目的名稱極為相似,考生必須透視其法理性質才能做出抉擇,你能精準命中,顯示你的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