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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9 題

陳大富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死亡,其於 110 年 8 月 1 日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死亡時遺有臺中市市價 1,000 萬元之房地 1 筆,其中土地公告現值 為 700 萬元,房屋現值為 100 萬元;另遺有美國股票折合新臺幣 300 萬元。請問陳大富之遺產總 額為何?
  • A 1,300 萬元
  • B 1,100 萬元
  • C 1,000 萬元
  • D 8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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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位國民為了稅務規劃而突然放棄國籍,法律為了防止「短期的租稅規避行為」,通常會設定多長的觀察期來確保他仍需負擔國民的納稅義務?此外,對於不動產這種價格波動大的資產,政府在核定遺產稅價值時,會傾向使用由官方核定的固定基準,還是變動劇烈的市場成交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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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稅法中的身分認定與估價核心!本題具備相當的鑑別度,成功解答代表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Estate and Gift Tax Act)的防堵條款有深刻理解。

納稅義務人身分與課稅範圍之認定

陳大富雖然在 110 年 8 月 1 日自願喪失國籍,但其於 112 年 3 月 15 日死亡,期間尚未屆滿 2 年。依據稅法第 3-1 條規定,此類喪失國籍者若在喪失後兩年內死亡,在法律效果上仍視為「中華民國國民」。由於他又是經常居住於境內之國民,其課徵範圍應採「屬人主義」,即境內外遺產總額均需併計課稅,故其美國股票 300 萬元必須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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