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關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交通裁決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交通裁決書表示不服,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依法不須經訴願程序
  • B 交通裁決事件的訴訟類型僅有撤銷訴訟及一般給付之訴
  • C 交通裁決事件由獨任法官審理,其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交通裁決事件徵收裁判費用,惟金額較簡易訴訟程序低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民眾收到一張交通罰單,但他發現這張裁決書存在「重大明顯瑕疵」,在法律評價上應該根本不生效力。這時候,除了要求法官「撤銷」罰單外,根據行政訴訟的法理,他還能提起哪一種訴訟類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呢?想通了這點,再回頭看看選項中對於「訴訟類型」的描述,你就能自己抓出破綻囉!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了 (C),可能是對行政訴訟的審理原則產生了迷思,誤以為行政訴訟一律必須開庭進行言詞辯論。事實上,交通裁決事件性質輕微、強調迅速救濟,依法由獨任法官審理,且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因此 (C) 的敘述是正確的,並非本題要找的錯誤選項。 本題的關鍵在於交通裁決事件的訴訟類型。依行政訴訟法第237-1條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包含不服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以及合併請求返還相關已繳納罰鍰或證照等。法條明定的訴訟種類包含「確認訴訟」,而非單獨提起之「一般給付之訴」,故 (B) 的敘述明顯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正解。 本題屬於法條細節與基本概念題,難度適中,主要鑑別考生對特別訴訟程序規範的熟悉度。

📝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 交通裁決採「免經訴願」直接起訴,由地院行政訴訟庭獨任審理。
比較維度 交通裁決事件 VS 一般簡易訴訟程序
訴願程序 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 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
損害賠償 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 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費用 新臺幣 300 元 — 新臺幣 2,000 元
審理方式 獨任法官,得不經言詞辯論 — 獨任法官,得不經言詞辯論
💬交通裁決事件是行政訴訟中程序最簡便、規費負擔最輕的特殊類型。
🧠 記憶技巧:交通裁決:免訴願、低規費、得不辯、無損賠。
⚠️ 常見陷阱:誤以為交通裁決事件可以「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誤認其屬於簡易訴訟程序(兩者為平行之獨立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類型 訴願先行程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訴訟制度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