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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規定?
  • A 行政機關對投標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
  • B 人民對行政機關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C 行政機關本於行政契約所生之請求權
  • D 行政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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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要判斷哪個選項不適用「請求權時效」,我們可以先思考一下「請求權」(要求對方給付)的本質是什麼?這和行政機關單方面直接消滅或改變法律效力的權力(例如撤銷或廢止),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針對後者,法律所設定的行使期限又稱作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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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行政法觀念非常清晰

看到你這題選對了 D,代表你已經掌握了形成權與請求權的本質區別。這題在實務上很重要,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

  1. 性質區別:A、B、C 選項皆涉及行政機關要求人民履行特定給付,具有公法上請求權的性質,因此適用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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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或請求權以及其他類似的名詞要怎麼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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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一下請求權 已及 形成權
📝 公法請求權與除斥期間
💡 區分「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形成權」之除斥期間。
比較維度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VS 處分撤銷/廢止期間
法源條號 行政程序法 第131條 — 行程法 第121、124條
法律性質 消滅時效 (請求權) — 除斥期間 (形成權)
期間長度 5年(人民) / 10年(機關) — 2 年 (知悉或發生起算)
適用行為 押標金、契約給付請求 — 廢止或撤銷行政處分
💬請求給付用消滅時效;變更行政處分法律效力則適用除斥期間。
🧠 記憶技巧:給付請求找131(5或10年);處分變更找121/124(2年除斥)。
⚠️ 常見陷阱:易將「廢止權」這種改變法律狀態的形成權,誤認為是一般的「金錢給付請求權」。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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