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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種情形,仍須雙方當事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離婚之效力?
  • A 離婚經當事人自行協議
  • B 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
  • C 離婚經法院判決
  • D 離婚在法院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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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有一件法律爭議已經由『法院』的法官做出判決,或者在法官面前達成了正式的法律協議,與『兩個人私下簽字』相比,哪一種情況更需要透過行政機關的『登記手續』,才能確保這段法律關係已經正式宣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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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點評:精準鎖定核心觀念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這題考驗的是《民法》親屬編與《戶政法規》的銜接。你準確辨識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廣義)**在生效要件上的重大差異,這是行政實務中極為重要的基本功。

2.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才是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離婚生效與登記要件
💡 協議離婚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法院離婚於成立或確定時即生效。
比較維度 協議離婚 VS 法院相關離婚
生效時點 辦妥戶政登記後 — 調解/和解成立或判決確定
登記性質 生效要件 (要式行為) — 宣示/行政管理性質
到場要求 雙方當事人親自同往 — 單方持法院證明即可
法規依據 民法第 1050 條 — 民法第 1052、1052-1 條
💬協議離婚採登記生效主義,法院離婚於司法程序完成時即消滅婚姻。
🧠 記憶技巧:協議要雙方登記才生效,法院一拍即合就分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離婚都必須雙方到場登記才「生效」,忽略法院介入後的形成力。
兩願離婚要件 形成判決之效力 戶籍法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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