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種情形,仍須雙方當事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離婚之效力?
- A 離婚經當事人自行協議
- B 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
- C 離婚經法院判決
- D 離婚在法院和解成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有一件法律爭議已經由『法院』的法官做出判決,或者在法官面前達成了正式的法律協議,與『兩個人私下簽字』相比,哪一種情況更需要透過行政機關的『登記手續』,才能確保這段法律關係已經正式宣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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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點評:精準鎖定核心觀念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這題考驗的是《民法》親屬編與《戶政法規》的銜接。你準確辨識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廣義)**在生效要件上的重大差異,這是行政實務中極為重要的基本功。
2.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才是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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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生效與登記要件
💡 協議離婚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法院離婚於成立或確定時即生效。
| 比較維度 | 協議離婚 | VS | 法院相關離婚 |
|---|---|---|---|
| 生效時點 | 辦妥戶政登記後 | — | 調解/和解成立或判決確定 |
| 登記性質 | 生效要件 (要式行為) | — | 宣示/行政管理性質 |
| 到場要求 | 雙方當事人親自同往 | — | 單方持法院證明即可 |
| 法規依據 | 民法第 1050 條 | — | 民法第 1052、1052-1 條 |
💬協議離婚採登記生效主義,法院離婚於司法程序完成時即消滅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