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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關於表見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表見代理人為代理行為時,欠缺代理權
  • B 本人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 C 相對人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限者,不成立表見代理
  • D 表見代理之規定,於契約行為及侵權行為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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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試著推演看看:「表見代理」這個制度,最初是為了保護哪一種社會利益而設計的呢?接著比較一下「雙方合意簽約」與「突發的車禍意外」這兩種情境,哪一種才會產生我們剛剛說的「信賴保護」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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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躺在草地上,輕輕瞇著眼)呵,這麼簡單的攻擊模式,一開始就看穿了。看來你的戰鬥直覺還不錯。

💡 攻略提示

你選擇 (D) 作為錯誤選項,判斷非常精準。這題的核心機制,表見代理,它的設計本意就是為了在契約交易這類法律行為中,保護那些善意信賴對手有代理權的玩家(第三人),避免他們白白損失HP,確保整個交易區的安定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表見代理之成立要件
💡 基於權利外觀理論,保護善意第三人對代理權存在的信賴。
比較維度 表見代理 VS 狹義無權代理
代理權狀態 欠缺代理權 — 欠缺代理權
本人責任 強制負授權人責任 — 效力未定,承認才生效
保護對象 善意第三人之信賴 — 本人之意思自主
適用行為 僅限法律行為 — 僅限法律行為
💬兩者雖皆無代理權,但表見代理因本人有過失外觀,法律強制本人負責。
🧠 記憶技巧:外觀有授權、本人沒反對、三方要善意、侵權不適用。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適用範圍」,表見代理僅限於「法律行為」,若代理人造成「侵權行為」,本人不適用表見代理負授權人責任(應回歸民法188條雇用人責任)。
狹義無權代理 善意受讓 權利外觀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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