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4 題
有關直轄市議員質詢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定期會之延長會期中,得對一級機關首長進行質詢
- B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應列席備詢
- C 一級單位主管並無列席備詢之法定義務
- D 施政總質詢應於定期會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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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監督效能」與「議事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我們希望對政府進行一次『全面性、系統性』的施政期末考(總質詢),你認為應該安排在『處理特定緊急事務的臨時會議』,還是安排在『法定的常規業務報告會議』中才最具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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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掌握了地方立法機關運作的核心法理。在行政法與地方制度的範疇中,**質詢權(Right of Interpellation)**是民意代表監督行政首長最重要的憲法性職權,但其行使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與時機。
定期會與質詢權之行使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的規範,質詢權的行使主要集中於「定期會」。該條第 1 項規定,相關首長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而第 2 項則明定直轄市議員於定期會開會時,有向首長質詢之權。質詢又分為「施政總質詢」與「業務質詢」,其中在進行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依規定應列席備詢,這反映了責任政治的要求。因此,選項 (D) 關於施政總質詢時機的敘述完全正確,而選項 (C) 則因忽略了法定的備詢義務而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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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議員質詢權
💡 議員於定期會行使質詢權與官員列席備詢之法定義務。
| 比較維度 | 定期會 | VS | 延長會/臨時會 |
|---|---|---|---|
| 施政總質詢 | 依法應行使 | — | 不得行使質詢權 |
| 官員備詢 | 首長及一級主管必列席 | — | 視審議內容邀請列席 |
| 法規依據 | 地制法第48條本文 | — | 地制法第48條但書 |
💬質詢權受會期性質限制,原則僅限於定期會中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