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0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係屬地方居民之權利?
- A 請求配給社會住宅之權
- B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公開之權
- C 請求進入大學入學就讀之權
- D 請求設置或維持特定公共設施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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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身為一個地方社區的居民,如果你想要落實「住民自治」並監督地方政府的決策過程,哪一種法律權利能提供你「最基礎、最關鍵的媒介」,讓你得以檢視政府的運作是否透明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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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規範的核心!這題主要考驗對《地方制度法》第16條關於「地方居民權利」的熟稔程度。你能從眾多看似合理的民生需求中,準確選出具有明確法律依據的選項,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地方居民權利的法律基礎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16條的規定,地方居民擁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以及使用地方公共設施與受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享受權。而選項 (B)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依法請求公開之權」,則是明確列於該條第5款的法定權利(請注意,並非第4款,第4款為教育文化與社福等享受權)。這項權利與《政府資訊公開法》(Freedom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Law)相銜接,是落實地方民主與監督機制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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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居民之權利
💡 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明確列舉之居民法定權利範圍。
| 比較維度 | 法定居民權利 | VS | 非法律明文權利 |
|---|---|---|---|
| 資訊請求 | 依法請求公開權 | — | 對內部文件之任意請求 |
| 公共設施 | 現有設施之使用權 | — | 請求設置或維持設施 |
| 受教福利 | 受教育醫療權利 | — | 請求特定學校入學權 |
💬法定權利由地制法明文保障,特定設施的設置或入學屬行政裁量或反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