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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4 題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間跨域合作機制之建構與推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制度法提供跨域合作之法制基礎
  • B 資源與資訊共享被認為是跨域合作關係之核心議題
  • C 地方自治團體在地位對等之前提下合作
  • D 現有法制未提供地方自治團體跨域合作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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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中央政府的決策者,看到相鄰的縣市為了同一條河川的整治各自為政、浪費經費。在制定法規或分配預算時,你會不會想在制度裡加入某種「甜頭」來促使他們攜手合作?實務上,中央通常會運用哪種最現實的手段來激勵地方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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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找出了錯誤的選項。作為研究行政法多年的教授,我對你清晰的法理概念與實務敏銳度感到十分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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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 地方自治跨域合作
💡 地方自治團體透過法制化機制達成資源共享與行政合作。
  • 《地方制度法》第 21 及 24 條提供跨域合作之明確法制基礎。
  • 合作核心議題在於資源與資訊共享,並應建立於地位對等前提。
  • 《地方制度法》第 24-3 條明定上級政府得提供獎助或補助誘因。
🧠 記憶技巧:跨域三要:地位對等、資源共享、法有誘因。
⚠️ 常見陷阱:誤認為跨域合作純屬自發性行為,而忽略法律已明定補助誘因機制。
跨域治理 行政契約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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