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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7 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等,應予以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拆遷土地改良物之損失補償事務,因適用國家之土地徵收補償法制,非屬自治事項
  • B 直轄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辦理拆遷土地改良物損失補償事務,屬於地方制度法第18條所定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自治事項
  • C 直轄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辦理拆遷土地改良物損失補償事務,係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 D 直轄市政府可另行制定拆遷土地改良物損失補償自治條例來訂定補償標準,但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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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任務(如土地開發與管理)的執行結果主要影響的是「該行政區內」的居民權益與都市發展,而非全國一致性的事務時,依照我國《地方制度法》的精神,這項任務應該被歸類為「地方政府自己的事」,還是「替中央政府代辦的事」?這兩種分類對於地方議會的監督權限又有什麼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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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您對地方制度法中「任務屬性」的辨析能力。您能精準判別「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差異,顯示您的行政法基礎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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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劃補償與自治事項
💡 地方政府辦理重劃土地改良物補償,屬法律賦予之自治事項。
比較維度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權力來源 地制法或法律賦予 上級機關交辦
監督範圍 僅限於合法性監督 包含合法性與適當性
責任歸屬 地方政府自行負責 委辦機關負終局責任
法規制定 可訂定自治法規 依委辦規則辦理
💬平均地權條例賦予地方政府補償權限,故屬地方自治事項。
🧠 記憶技巧:法律賦予非委辦,地制十八自治權。
⚠️ 常見陷阱:易誤認凡涉及土地補償或國家法規之執行即屬「委辦事項」或「國家專屬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2條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監督區別 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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