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9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解除縣議員職權之事由?
- A 犯內亂罪,經判刑確定者
- B 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 C 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
- D 戶籍遷至該縣之其他選舉區4個月以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身分取得」與「領土管轄」的邏輯思考:一位受全體縣民監督的公職人員,其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基礎,是來自於那個特定的小選區範圍,還是該層級地方政府整體的行政疆界?若其居住地變更後仍處於同一個地方自治團體的管轄範圍內,法律是否有必要強制剝奪其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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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域與選舉區的辨析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地方制度法》中解職事由的精確理解。你敏銳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陷阱,展現了扎實的法學素養。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6 款,地方公職人員若「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Administrative region,例如:遷出該縣)」四個月以上,才構成解職要件;然而,若只是在該縣內部的不同「選舉區(Electoral district)」之間移動,其議員身分並不受影響。這正是法律保留其代表性的彈性空間。
解職要件的法律構成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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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代解職要件
💡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律規定之事由,由行政院或各級政府解除其職權。
| 比較維度 | 解職 (Dismissal) | VS | 停職 (Suspension) |
|---|---|---|---|
| 法律效果 | 喪失職位,需遞補或補選 | — | 暫時停止職權,職務仍保留 |
| 判刑要件 | 三審判刑確定 (內外貪污等) | — |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 |
| 出席要件 | 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 | — | 無相關出席規定 |
💬解職係永久喪失身分且通常需判刑確定,停職則為職權之暫時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