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拆除違章建築
- B 興建道路
- C 公告某市立公園開放供民眾使用
- D 依集會遊行法,對不服解散命令之遊行者強制驅離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採取一項行動時,該行動的目的是在『改變現實世界中的物理狀態』(例如移動物品、建造硬體),還是為了『正式確立某個空間或物體在法律上的使用權限或規範』呢?這兩者在法律效果上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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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是為了產生事實上效果的物理性動作或技術行為。選項 (A)、(B)、(D) 均涉及具體的實力行使或物理工程。而選項 (C) 的「公告」,其法律本質是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物」的公法狀態進行規制,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半段的**「對物之一般處分」**,會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變動,而非單純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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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這個選項到底算事實行為還是對人的一般處分?每個題目都不一樣標準怎麼選?
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
💡 判斷行政行為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含一般處分) | VS | 行政事實行為 |
|---|---|---|---|
| 核心特徵 | 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變動 | — | 僅發生物理或事實上結果 |
| 具體實例 | 役男徵集令、公園開放 | — | 拆除違建、興建道路 |
| 主要救濟 | 訴願、撤銷或確認訴訟 | — | 一般給付訴訟、國家賠償 |
💬關鍵差異在於行為是否「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