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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規定原則上不予處罰之情形?
  • A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 B 行為人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 C 未滿14歲人之行為
  • D 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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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國民只要主張「我不知道法律規定」就能免除所有處罰,那麼政府在推動各項公共政策與法治管理時,會面臨什麼樣的困難?這與那些「真的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人」是否有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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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罰法》中「阻卻責任」與「違法性認識」的核心差異,你能精準辨識出「不知法律不免責」的法理,顯示你的法律邏輯相當清晰。

違法性認識與責任能力

在行政處罰的體系中,行政罰法第 8 條明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這意味著「不知法律」原則上仍具備違法性,僅在情節特殊時,法律才賦予行政機關「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的裁量權,而非「不予處罰」。相比之下,選項 (C) 的未滿 14 歲人,以及選項 (A) 中依行政罰法第 9 條規定,因精神障礙(Mental disability)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屬於責任能力的缺失,法律規定是「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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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不予處罰事由
💡 區分行政罰法中「不予處罰」與「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之法定情形。
比較維度 不予處罰 (強制) VS 得減輕或免除 (裁量)
年齡界限 未滿 14 歲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精神狀態 完全欠缺辨識能力 辨識能力顯著降低
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防衛過當、避難過當
不知法規 無此規定 不知法規但有正當理由
💬「不予處罰」為阻卻責任或違法之強制規定;「得減輕免除」則保留行政裁量空間。
🧠 記憶技巧:14歲以下不予罰,不知法律仍要罰,防衛避難不予罰,裁量減免看情節。
⚠️ 常見陷阱:最常考「不知法規」與「精神障礙」的處罰效果。不知法規(第 8 條)並非「不予處罰」,而是「不得免除責任,但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行政罰之責任能力 阻卻違法事由 行政罰法第 8 條法律認知 裁量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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