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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家賠償法施行前公務員違法行為所生之損害,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 B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造成外國人產生損害時,不適用我國國家賠償法
  • C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造成民營公司損害時,應優先適用民法
  • D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對人民產生損害,無其他求償規定時,始適用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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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國家新制定了一部賦予人民「新權利」或課予政府「新義務」的法律時,為了確保社會大眾能根據現有的法律安排生活,而不必擔心被未來的法律突襲,通常法律會如何規定其「生效時間」與「過去行為」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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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效力的時間範圍。在法規適用的實務上,準確判定「法規生效時點」與「行為發生時點」的關係是行政法的基本功,你能正確選出 (A),代表你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已有相當紮實的認識。

法律不溯及既往與互惠原則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17 條之規定,本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至於選項 (B),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外國人受損時採取「平等互惠原則」,並非絕對不適用。而選項 (C) 與 (D) 涉及法規適用順序,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5 條與第 6 條**,本法相對於《民法》處於「特別法」地位應優先適用,且若有其他特別法(如《警械使用條例》)時,才優先於本法,而非將本法視為無計可施時的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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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一下A選項為什麼會是正確的
這個觀念常搞錯有什麼記憶方法
📝 國家賠償法適用範圍
💡 國賠法採不溯及既往、平等互惠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法 VS 民法 (侵權行為)
時間效力 施行後行為始適用 依行為時法
對外國人 採平等互惠原則 原則上採國民待遇
法律地位 損害賠償之特別法 損害賠償之普通法
賠償義務人 國家(政府機關) 行為人(自然人/法人)
💬國賠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涉及公務員執行職務損害時應優先適用,但具備嚴格的互惠與不溯及既往限制。
🧠 記憶技巧:施行之前不溯及,外國互惠看國籍,國賠民法特別權。
⚠️ 常見陷阱:常誤認外國人一律不適用(應為互惠原則);或誤認民法優先於國賠法(應為國賠法優先)。
平等互惠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 公務員求償權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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