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在經適當警告或標示的開放山域、水域,人民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時,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權利受損害,依據國家賠償法,下列何者為國家得減輕賠償責任之事由?
- A 主管機關未獲求援呼救致未及時援助
- B 人民須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C 人民受損害之地點須在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 D 人民所受之損害須非財產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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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原本危險、未經開發的原始山林中,額外修築了便利人民通行的「人工構造物」時,法律對於這種『人為介入』與『自然風險』併存的地點,在課予國家管理責任時,會如何與純粹的自然荒野做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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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掌握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於 2019 年修法的核心要義,顯見你對「風險承擔」與「國家責任」的平衡點有深入理解。
- 觀念驗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4 項,於開放山域或水域,若國家已進行適當警告或標示,但人民仍從事冒險活動,且受損害之地點係位於自然公物內之設施(如步道、棧道),國家得「減輕」賠償責任。若損害完全發生在「自然環境」而非設施,則依同條第 3 項得「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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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山水域國賠責任
💡 開放山域水域因公物管理欠缺致損之責任減免規則。
| 比較維度 | 一般開放山域/水域 | VS | 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
|---|---|---|---|
| 法規條次 | 國賠法第3條第3項 | — | 國賠法第3條第4項 |
| 法律效果 | 得「減輕」賠償責任 | — | 得「免除」賠償責任 |
| 共同要件 | 有警告標示、從事冒險活動 | — | 有警告標示、從事冒險活動 |
💬兩者皆需具備警告標示與冒險行為,但自然公物內之設施可主張完全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