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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根據我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統籌辦理有關職災預防及重建業務應成立「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請說明下列有關該中心之成立與運作等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如何監督「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業務與運作狀況?(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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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1條及第72條規定,並結合該中心作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性質進行思考。答題時可採用「人事、業務、財務、考核」四大面向,具體論述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事前、事中及事後的監督手段,以展現法規熟稔度與行政實務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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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為落實職業災害預防與勞工重建,我國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設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因其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乃透過人事、財務、業務及績效考核等多管齊下之機制,依法對其進行嚴密監督。 【論述】

小題 (一)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法人性質為何?其成立之方式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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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關於「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的組織設立規定。作答時應直接切入法條(災保法第70條),精準點出「財團法人」之性質及「由中央主管機關捐助」之成立方式以獲取完整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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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0條第1項規定,關於「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法人性質與成立方式如下: (1) 法人性質:為「財團法人」(法定全稱為「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2) 成立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捐助」成立。

📝 職災重建中心監督機制
💡 透過預決算審核、人事派任、績效考評與實地檢查落實全面監督。
  • 年度計畫與預算須報核定,執行報告與決算須報備查(災保法 72 條)。
  • 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及解任董監事,行使核心人事監督權。
  • 建立績效評估指標辦理年終考核,結果作為經費補助與續任依據。
  • 依財團法人法實地檢查業務財務,違規可限期改善或廢止許可。
🧠 記憶技巧:監督口訣:人、財、績、查(人事、財務、績效、檢查)
⚠️ 常見陷阱:容易遺漏《財團法人法》的輔助適用地位,或在論述中混淆了「核定」與「備查」的法律效果差異。
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 職災預防及重建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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