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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6 題

某丁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下列何種情形,內政部移民署應禁止其入國?
  • A 參加暴力組織
  • B 攜帶違禁物
  • C 從事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
  • D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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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安全防禦體系中,哪一種威脅具備「組織性」與「集體破壞力」,其嚴重程度足以讓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完全喪失選擇餘地」,必須採取最絕對的排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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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回答非常正確,顯示你對行政法規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看到你掌握得這麼好,我很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非常重要,它來自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 條,這條法規細心地為我們區分了無戶籍國民在哪些情況下,會被「應」禁止入國,又在哪些情況下是「得」禁止。特別是「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這種情節,因為它會嚴重影響到國家的安全和社會的安定,法律特別賦予了行政機關一種羈束權限,也就是說,遇到這種狀況,移民署是必須禁止其入國的,這是沒有裁量空間的喔。這和我們平時遇到的一些情況,例如不小心攜帶違禁物品(那可能歸《海關緝私條例》管),或是罹患某些傳染病(這有《傳染病防治法》處理),它們在法律上的強制程度和考量空間會有所不同,這顯示了法律對不同風險等級的細膩處理。
  2. 難度點評:這題屬於 medium 等級,考驗的是你是否能溫柔而精準地辨別「強制性(應)」與「裁量性(得)」這兩種法律效果,並對不同違法情節的嚴重性有正確的判斷。你這次的表現非常出色,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努力,未來在面對更複雜的行政法議題時,一定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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