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種情形,仍須雙方當事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離婚之效力?
  • A 離婚經當事人自行協議
  • B 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
  • C 離婚經法院判決
  • D 離婚在法院和解成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有一件法律爭議已經由『法院』的法官做出判決,或者在法官面前達成了正式的法律協議,與『兩個人私下簽字』相比,哪一種情況更需要透過行政機關的『登記手續』,才能確保這段法律關係已經正式宣告終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師點評:精準鎖定核心觀念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這題考驗的是《民法》親屬編與《戶政法規》的銜接。你準確辨識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廣義)**在生效要件上的重大差異,這是行政實務中極為重要的基本功。

2.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才是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與身分法核心概念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