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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定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定金為當事人約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為不適當之履行時,應支付之金錢
  • B 訂約當事人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視為契約成立
  • C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 D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僅應返還其所受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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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為了保證契約履行而先交付一筆金錢給對方時,如果最後是因為「你自己」的原因導致生意做不成,從公平正義與契約保障的角度來看,這筆已經交出去的錢,應該留在誰的手裡才具備制裁或補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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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從細微的法律性質中辨識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定金(Earnest Money)的法律效果與契約責任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為關鍵的基本功。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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