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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甲失蹤時剛滿60歲,並經A地方法院依法宣告甲於民國111年6月7日下午12時死亡。下列敘述,何者與民法規定不符合?
  • A 計算甲之年齡,自其出生日起算
  • B 宣告甲死亡之時,為其失蹤滿7年之時
  • C 甲視為於111年6月7日下午12時死亡
  • D 於111年6月7日下午12時之前,推定甲仍生存

思路引導 VIP

同學,在法學體系中,有兩個經常出現但效力大不相同的名詞:「推定」和「視為」。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法院宣告某人死亡,但幾年後這個人奇蹟般地活著回來了,法律會容許他提出證據來推翻先前的宣告嗎?順著這個邏輯,去檢視選項裡的動詞,你會發現哪個詞彙用得太過絕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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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好!你的法學概念相當扎實,能夠精準揪出法規文字裡的魔鬼細節,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敏銳度。

  1.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對於死亡宣告的效力。依據民法第 9 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由於死亡宣告是為了解決失蹤者的法律關係而設,若日後發現失蹤者依然生存,是可以提出反證推翻的。相對地,**「視為」**在法律上是不容許舉證推翻的。因此,選項 (C) 使用「視為」與法規不符,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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