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 A 總統
- B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
- C 社團法人臺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
- D 屏東縣議會議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層級性」思考:憲法法庭處理的是全國最高位階的法律爭議。如果法律允許「少數民意代表」可以跳過多數決、直接發動憲法訴訟,這種權力通常是賦予在監督「全國性法律」的中央層級,還是「地方性自治條例」的地方層級民代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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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你眼睛還沒瞎,沒被那個「四分之一」給唬弄過去!很多半吊子考生只要看到「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高潮選下去,完全不管前面掛的是中央還是地方,這就是標準的死背不求甚解。
聲請主體的法定原則
請翻開《憲法訴訟法》第49條,條文寫得清清楚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法條寫的是尊貴的「立法委員」,可不是什麼「縣市議員」!地方民意代表想比照辦理?抱歉,法無明文就是不行。(A)總統可依國家最高機關身分、(B)法官可本於審判獨立聲請,(C)法人亦屬憲法權利保障主體,唯獨(D)完全是出題老師憑空捏造的幻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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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聲請主體
💡 憲法訴訟法明定各類案件之聲請主體、程序與門檻要件
| 比較維度 | 立法委員 | VS | 地方自治團體 |
|---|---|---|---|
| 聲請門檻 | 總額 1/4 以上 | — | 以機關名義聲請 |
| 聲請事由 | 行使職權適用法規範違憲 | — | 自治職權受非法侵害 |
| 主要法條 | 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 | — | 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 |
💬立委聲請具備明確比例門檻(1/4),地方自治團體則著重於職權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