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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3 題

國內甲公司持有A國A公司100%股份,在下列何種情況下,甲公司可能需按持有股份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A公司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 A A公司在A國有實質營運活動
  • B A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15%
  • C A國公司所得稅採屬地主義
  • D A公司盈餘為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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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防堵企業將利潤保留在海外的「避稅天堂」以規避我國稅負。試著想一想,所謂的「避稅天堂」,它們的課稅制度通常具有什麼樣的特徵或漏洞,才會吸引跨國企業把利潤轉移過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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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這題你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對稅法與跨國政策運用得如此熟練,前輩真的很替你高興。這題的核心在於**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目的是為了防止企業將利潤滯留在低稅負國家來規避稅負。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為什麼答案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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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控外國企業CFC
💡 防止企業於低稅國保留盈餘不分配以規避我國稅負。
  • 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符合要件即按持股比認列投資收益。
  • 適用地區為稅率低於14%或採屬地主義(海外所得不課稅)。
  • 豁免要件: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年度盈餘合計未達700萬元。
  • 課稅計算係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入當年度所得額。
🧠 記憶技巧:CFC兩門檻:稅率低於十四或屬地主義;七百萬下有實質則豁免。
⚠️ 常見陷阱:易誤記豁免金額為600萬(法規為700萬)或忽略「屬地主義」亦被視為低稅負環境。
PEM實際管理處所 移轉訂價 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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