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關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法治國家的統治秩序
- B 排除任何暴力或獨裁專制
- C 植基於自由、平等以及依據多數意志而作成之人民自我決定上
- D 政黨行為雖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仍應受結社自由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賦予每個人自由,但有人卻利用這份自由來徹底摧毀「保障自由的法律本身」,那麼這套法律體系是否還應該繼續保護這個破壞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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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僅是國家運作的基石,更是憲法保障的「底線」。選項 (A)、(B)、(C) 正確描述了其本質,包含法治國原則、排除暴力專制,以及植基於平等與多數意志的人民自我決定。這反映了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強調的: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不許變動的「修憲限界」。
違憲政黨之處置與防衛性民主
至於選項 (D) 的錯誤,在於誤解了結社自由的絕對性。根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 明文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這體現了「防衛性民主(Defensive Democracy)」的概念,意即憲法雖然保障結社自由,但若政黨反過來利用民主體制意圖摧毀民主憲政,則該政黨將被視為違憲,並由憲法法庭審理宣告解散,而非一味受結社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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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 憲法核心價值不容政黨以結社自由之名破壞。
| 比較維度 | 一般結社 | VS | 政黨 |
|---|---|---|---|
| 法源依據 | 憲法第14條、人團法 | — |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
| 保障程度 | 一般性結社自由保障 | — | 參與政治意志高度保障 |
| 違憲解散權責 | 行政主管機關 | — | 司法院憲法法庭 |
| 限制理由 | 為維持公共利益(23條) | — | 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
💬政黨雖受結社保障,但若危害憲政核心秩序,將啟動防衛性民主機制強制解散。